(2015)鼓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廉昱与蔡邦寿、庞建忠、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昱,蔡邦寿,庞建忠,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廉昱,男,汉族,53岁。被告蔡邦寿,男,汉族,51岁。被告庞建忠,男,汉族,54岁。被告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蔓莹。住所地:开封市解放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昱诉被告蔡邦寿、庞建忠、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昱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志宽审 判 员 高金友代理审判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