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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廉昱与蔡邦寿、庞建忠、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昱,蔡邦寿,庞建忠,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廉昱,男,汉族,53岁。被告蔡邦寿,男,汉族,51岁。被告庞建忠,男,汉族,54岁。被告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蔓莹。住所地:开封市解放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昱诉被告蔡邦寿、庞建忠、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昱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志宽审 判 员  高金友代理审判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