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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松跃与彭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跃,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张松跃,男。被执行人:彭亮,男。申请执行人张松跃与被执行人彭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金家庄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6)金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花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亮在银行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宪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