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江龙道、姚桂英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叶祠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龙道,姚桂英,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叶祠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60号原告:江龙道,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姚桂英,女,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江龙道,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系原告姚桂英的丈夫。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叶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毛,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道、姚桂英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叶祠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龙道、姚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龙道、姚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江龙道、姚桂英负担。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