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二终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保定与被上诉人张云飞、郑州市郑汴路长途客运汽车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定,张云飞,郑州市郑汴路长途客运汽车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定,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飞,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汴路长途客运汽车站。法定代表人樊建辉,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盛宏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保定因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张云飞,被上诉人郑州市郑汴路长途客运汽车站委托代理人盛宏亮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保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保定与被上诉人张云飞、郑州市郑汴路长途客运汽车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保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保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上诉人张保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