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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丁金刚与庄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刚,庄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7号原告丁金刚,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国斌,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伍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诗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刚与被告庄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金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金刚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金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