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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异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洋,刘蒙林,王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异字第002号案外人陈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杜海洋,个体户。被执行人刘蒙林,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彤,个体户。杜海洋申请执行刘蒙林、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杜海洋的申请,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蒙林名下的苏XX**上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陈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陈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泓审判员  郭伟众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