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异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洋,刘蒙林,王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异字第002号案外人陈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杜海洋,个体户。被执行人刘蒙林,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彤,个体户。杜海洋申请执行刘蒙林、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杜海洋的申请,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蒙林名下的苏XX**上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陈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陈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泓审判员 郭伟众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