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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海海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菱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菱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43号原告上海海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慧涛。被告张家港市华菱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菱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海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