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17日生。被告肖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陈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馥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