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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17日生。被告肖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陈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馥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