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四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洪祥与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祥,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祥,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雯雯,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怡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秀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术慧,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洪祥因与被上诉人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洪祥在提交上诉状期间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5423元,经本院研究批准其缓交至2014年11月29日。张洪祥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张洪祥送达《催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通知张洪祥如下内容:不准许其免交二审诉讼费申请,限其自收到该通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诉讼费5423元,逾期不交,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张洪祥未按照上述通知限定的时间交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明审 判 员 王云春代理审判员 曹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