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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蒋新国与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国,罗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4号原告:蒋新国。被告: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国与被告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