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蒋新国与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国,罗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4号原告:蒋新国。被告: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国与被告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