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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马汉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67号罪犯马汉桥,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汉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6000元,本次缴纳24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2012年1月12日、2013年7月18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马汉桥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马汉桥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矫治阶段改造质量评估年周期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马汉桥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汉桥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汉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