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睢某甲、睢某乙、睢某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睢某甲,睢某乙,睢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住长春市英俊乡。被执行人睢某甲,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睢某乙,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睢某丙,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睢某甲、睢某乙、睢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我院(2010)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9日到我院立案申请执行。因本案需分阶段计算赡养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我院(2011)二执字第1330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到我院对该案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