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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吴桂兰、陈继平与陈继平、葛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吴桂兰。被告陈继平。被告葛爱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兰诉被告陈继平、葛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吴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