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葛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草泉,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家柱(周桂枝之子),男,汉族,1949年6月28日生。上诉人葛某某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3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为大连市金州区,但其主要遗产房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伟业西街X号X单元X层X号。据此,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