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萧民一初字第0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成贵与刘杰、刘碧荣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贵,刘杰,刘碧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3235号原告:刘成贵,男,1963年3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杰,男,1962年3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原告。被告:刘碧荣,女,1962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刘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贵与被告刘杰、刘碧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较复杂,在简易程序内不能审结,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剑锋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