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胡俊恺与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俊恺,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陶娟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俊恺。原审被告: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世中路108号。上诉人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力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俊恺、原审被告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辖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世中路108号,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也在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内。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与本案争议相关的被告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镇江市丹徒区,故本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自力建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力建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世业洲沁园工程系胡海为实际施工人,其与上诉人系挂靠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8号,故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胡俊恺、原审被告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4月18日、5月24日,胡俊恺与自力建设公司沁园项目部签订《包工包料合同》两份,约定由胡俊恺承包自力建设公司沁园项目部在江苏省镇江市世业镇建设工程的内外墙涂料工程。2014年8月7日,胡俊恺以自力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自力建设公司和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80369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以及原审被告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自力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