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与夏永强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夏永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支路18号生活家1幢2-3。法定代表人:陈红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策,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永强,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王中华。上诉人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夏永强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1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