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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曹金国、张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曹金国,张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蔡其根,行长。被执行人曹金国。被执行人张清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曹金国、张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