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波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671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波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初中文化,打工者,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4)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波涛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张波涛虚构自己在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水岸名都有一套房子要低价出售、自己姑姑在东营市公安局工作可以帮助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杜某甲的信任,诈骗其现金1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现金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张波涛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张波涛虚构自己在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水岸名都有一套房子要低价出售、自己姑姑在东营市公安局工作可以帮助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杜某甲的信任,骗取其现金17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甲述称,2013年3月份的一天,她通过QQ聊天认识了张波涛,张波涛称自己在东城水岸名都有一套180平米的住房,因自己姑姑在市政府上班,凭此关系当时以内部价格购买的,现在想将房子卖掉,她正好有买房的想法,二人达成共识。二三天后,张波涛给她打电话称该房总价80万元,首付35万元,他将此事告诉父母,几天后她弟弟和母亲给她送来了一张20万元的存折。又过了几天,张波涛称自己的姑姑在房产局有熟人可办理过户,并要了她的身份证等材料。之后张波涛称房子过户手续已办妥,只差签定确认,她告诉张波涛只凑了21万元,让他来拿钱,当时她弟弟也在,她将装有21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了张波涛,次日她叫张波涛一起去过户,张波涛带她去了市政府找张波涛的姑姑未找到。之后她多次找张波涛去过户,张波涛称让她与张波涛结婚才将房子给她,之后又称已将房子过户在前女友张某某名下,还给她拿了些桂荣化工有限公司的资料,张波涛称厂子是自己的。同年6月份的一天,她向张波涛要房子时,对方不讲正事,并提出给她打欠条,她觉得张波涛是骗她的钱,而非借的她的钱,所以没有要欠条,她将张波涛驾驶的一辆轿车扣下。2、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乙(杜某甲弟弟)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他听母亲说姐姐要买房子,他陪母亲一起去东城姐姐处送买房首付款21万元。当天下午姐姐称卖房子的人要带他们去看房子,结果钥匙没拿未看成,便和母亲回了家。几天后,他到姐姐处,卖房子的人到她姐姐处将装有现金的袋子拿走,内有现金应该是21万元。他听张波涛讲自己的姑姑在市公安局工作。(2)证人陈某某(杜某甲母亲)证实,2013年2月,她让杜某甲在东城买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杜某甲称有一名叫张波涛的有房子卖,位置很好,价格也不贵,并要付20余万元的首付,同年农历3月初三,他和杜某乙到了东城送给杜某甲存单和存折共计21万元。同年农历4月11日,经她联系杜某甲,杜某甲称被张波涛骗了,之后多次找张波涛要钱,张波涛没有给她打借条,杜某甲就是找张波涛买房子,二人别无其他关系。后来再给张波涛要钱时将张波涛的一辆本田轿车扣下。(3)证人郭某某(杜某甲同学)证实,2013年4月份,她听杜某甲称从网上认识张波涛,对方称有一套水岸名都的房子卖给杜某甲,价格很便宜。几天后,杜某甲的弟弟和母亲来东营给杜某甲送钱。同年4月底,杜某甲告诉她已将房屋首付款给了张波涛,并称张波涛在追求自己。同年五一后,张波涛常去她店里称想娶杜某甲为妻,但杜某甲有对象也看不上张波涛。张波涛还威胁过杜某甲不嫁他就不给房子或退钱。张波涛一直未拿出房产证,她感觉卖房子是假的。3、书证存折证实,被害人杜某甲之母陈某某存折内有存款20万元。4、其他证据(1)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证实,办安民警对被害人杜某甲从扣留的被告人张波涛的鲁E0****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进行检查,扣押该车内的”东营桂荣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桂荣化工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办案民警经去工商局查询,在东营市工商部门无”东营桂荣商贸有限公司”和”桂荣化工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2)张波涛书写的证明4份(内容:张波涛垦利和东城的两套房子落于张某某名下、张某某名下的房子均系张波涛的,张波涛丰田越野车一部落于张某某名下)用以证实,被告人张波涛伪造了假证明欺骗被害人杜某甲。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波涛供述称,2013年3月,他通过QQ聊天认识了杜某甲,杜某甲称母亲想在东城买套房子,他对杜某甲说自己在水岸名都有一套住房,价格70余万元,对方可交一二十万元首付,对方同意。二三天后,他对杜某甲称自己的表姑在东营市公安局工作,认识房产局的人,房子过户便宜,杜某甲亦相信,当天下午他去杜某甲家时,杜某甲已凑了20万元,他拿走17万元。一个月后,杜某甲多次问房子的事,他一直拖着。直到同年6月中旬,杜某甲意识到被骗,让他退钱,他为了让杜某甲相信他有钱,伪造了自己有丰田越野车一辆、垦利和东城的房子两套及桂荣化工商贸有限公司的假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确认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波涛诈骗他人现金1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波涛提出尽量让朋友凑钱退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张波涛诈骗他人现金17万元,数额巨大。2014年6月22日23时57分,垦利县公安局垦利街道派出所民警在垦利县胜坨镇张西村将被告人张波涛抓获。被告人张波涛归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波涛的供述,且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涉案数额问题,审理认为,虽然证人陈某某证实因买房子给了杜某甲21万元,被害人杜某甲述称其被被告人张波涛诈骗现金21万元,但被告人张波涛供述称从杜某甲处拿走了17万元,对涉案款项供证不一,对此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的17万元认定涉案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波涛诈骗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波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忠霞人民陪审员 孙福欣人民陪审员 渠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一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