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36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