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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36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