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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282275-X。法定代表人:陈茂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684274-2。法定代表人:李锐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