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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