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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荣昌与江朝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号原告蔡荣昌,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江朝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荣昌与被告陈振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荣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荣昌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荣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桂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