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荣昌与江朝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号原告蔡荣昌,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江朝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荣昌与被告陈振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荣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荣昌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荣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桂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