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曹全堂与王永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全堂,王永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曹全堂,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全堂与被告王永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全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周丽坤人民陪审员 赵丙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