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荣周与林水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周,林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周,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水木,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周与被执行人林水木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荣周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水木支付欠款3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水木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