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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62-1号原告:上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6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于中国银行南陵支行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4万元(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爱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晨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