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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30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晓敏,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苒燃,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某,男,汉族。原告谢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