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30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晓敏,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苒燃,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某,男,汉族。原告谢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