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交通、侯连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交通,侯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季,副主任(主持工作)。被执行人:江交通,男。被执行人:侯连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行非审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交通、侯连花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