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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终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江宁与曹士进、孙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江宁,曹士进,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1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江宁。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士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涛。上诉人朱江宁因与被上诉人曹士进、孙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朱江宁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月侠代理审判员  屠维维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增丽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