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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钟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万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15时许,杨甲(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钟某某,要钟某某开车到老车站后门去接他与李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在赵秀杰处借了一辆银白色大众朗逸牌车接到杨甲与李某后,杨甲要钟某某到新广场接黄锋与“阳伢者”(均另案处理),并要钟某某开车到新宁县金石镇观瀑一个修理厂拿了两把“管杀”与三把开山刀。之后他们开着车在新宁县城里找杨某。在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银城宾馆门口前他们发现杨某的车正从崀新宾馆开过来,于是钟某某将车斜着停在马路中间,将杨某的车拦住,杨甲、钟某某、李某、黄锋、“阳伢者”每人持刀冲下车,杨某见状往新广场方向逃走,钟某某用开山刀将杨某车的后侧部砍了一刀。然后钟某某开车在后面追,在城关加油站与法院中间的路口时,杨甲示意钟某某开车撞杨某的车,钟某某开着车将杨某车的后保险杠撞了一下,因车速太快,撞了杨某的车后,钟某某驾驶的车直接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装挖土机的车的尾箱上,钟某某驾驶的车被撞坏。杨甲、钟某某、李某、黄锋、“阳伢者”五人拿着刀坐上前来接应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车,继续追赶杨某的车,他们追到崀高门口就没追了。经鉴定:杨某的湘E871**奥迪轿车损失39890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15时许,杨甲(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某,称他在新宁县县城被被害人杨某开车追起,现在躲在金石镇老车站后门处,要钟某某开车去接他与李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借了赵秀杰的一辆银白色老款大众朗逸牌车(车牌号为湘EE95**)到老车站后门接到杨甲与李某。杨甲提出要搞杨某一下,并要钟某某到新广场接黄锋与“阳伢者”(均另案处理)。他们接了人后,杨甲要钟某某开车到新宁县金石镇观瀑一个修理厂拿了两把“管杀”与三把开山刀。之后杨甲要钟某某开着车在新宁县城里找杨某,当杨甲一伙人开车至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银城宾馆门口前时,发现杨某的车(车牌号为湘E871**)正从崀新宾馆开过来,于是钟某某将车斜着停在马路中间,将杨某的车拦住,杨甲、钟某某、李某、黄锋、“阳伢者”五人每人手里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刀(钟某某拿着一把开山刀)冲下车,杨某看见后驾车往新广场方向逃走,钟某某用开山刀向杨某车的后侧部砍去。杨某开车逃走之后,钟某某开车在后面追,从银城宾馆沿着春风路追到春风路口,从春风路口追到城关加油站与法院中间的路口时,杨甲要钟某某开车撞杨某的车,钟某某开着车将杨某车的后保险杠撞了一下,因车速太快,撞了杨某的车后,钟某某驾驶的车直接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装挖土机的车的尾箱上,钟某某驾驶的车被撞坏。之后杨甲、钟某某、李某、黄锋、“阳伢者”五人拿着刀坐上前来接应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车上,继续沿着舜皇大道、崀山大道、大兴路追赶杨某的车。由于杨甲一伙人所驾驶的车性能太差,追到崀高门口没有追到杨某的车后就放弃追赶。经鉴定:杨某的湘E871**奥迪轿车损失3989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钟某某的母亲隆某某代为赔偿了杨某的经济损失三万元,钟某某取得了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毁车辆照片证明,被害人杨某的湘E871**奥迪轿车的损伤情况及概貌。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3日14时许,陈某某与梁某坐在杨某的车上,车行至银城宾馆门前时,一辆朗逸车横在马路上,杨某将车停下来,从朗逸车下来两个人,手里各拿着一把管杀向杨某的车走过来。杨某看见后就打方向加油往春风路口开,杨某的车被那两个人拿管杀砍了两刀,砍在车油箱盖旁边。车行至解放路加油站往舜皇大道拐弯处时,杨某的车后保险杠被朗逸车撞了一下。证人梁某的证言与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一致,证明杨某的车被人砍坏,后保险杠被撞坏。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13日约15时许,杨某与两个朋友吃饭后,送朋友到舜皇假日酒店,开车到银城宾馆门口时,一辆银白色大众车在马路上横着拦住他的车。杨甲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一把长管杀,另一名男子也拿了一把长管杀从车上下来。杨某就开车往春风路口方向跑,杨甲和那名男子扬起手里的管杀砍向杨某的车子。杨某驾车开到金三角宾馆旁时,那辆大众车赶了上来,对着杨某的车后面撞来,被撞了一下。杨某加油超了大众车,从城关加油站往新宁县人民法院方向走,大众车避让不及撞在一台拖车后面。后来一辆捷达车跟着杨某的车,到了古田村,那台捷达车就没有跟来了。杨某下车后发现车加油口旁边被砍了两刀,一刀把车体砍裂开了,一刀砍了一个印迹,车子后面的保险杠撞坏了。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7月13日15时50分许,钟某某接到杨甲的电话说他在街上被杨某开车追起,要钟某某到老车站门口接他。钟某某开起车到老车站门口接到杨甲和李某,杨甲提出等下一起去砍杨某。钟某某开车到新广场接了黄锋与“阳伢者”,后又到观瀑一汽修厂,杨甲在他朋友那里拿了5把刀。他们在春风路中间发现杨某的车并拦下来,之后钟某某与杨甲、李某、黄锋、“阳伢者”拿着刀下车去砍杨某。杨某看见后就开车走,他们就去砍杨某的车。钟某某用开山刀将杨某的车的副驾驶一侧后侧面砍了一刀。然后他们就开着车追杨某的车,当追到城关加油站前,钟某某开车撞了杨某的奥迪车后保险杠,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撞上了挖土机。之后他们又持刀乘坐另一辆轿车追逐杨某的车,后因追不上,到检察院门口他们就放弃了再次追逐杨某的念头。另案处理的黄锋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的内容一致,证明2014年7月31日黄锋和钟某某、李某等人毁坏杨某车子、追打杨某的事实经过。5、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鉴(2014)1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杨某的湘E871**奥迪轿车损失价格为39890元。6、辨认笔录证明,杨某辨认出杨甲是2014年7月13日在银城宾馆门口持管杀砍湘E871**奥迪轿车的人;梁某辨认出杨甲和钟某某是2014年7月13日在银城宾馆门口持管杀砍湘E871**奥迪轿车的人;钟某某辨认出杨甲与李某是参与2014年7月13日在银城宾馆门口持管杀砍湘E871**奥迪轿车的人。7、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钟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时钟某某系未成年人。8、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钟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情况。9、《刑事和解书》、《请求减轻、免予追究钟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以及领条证明,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刑事和解,钟某某的母亲隆某某代为赔偿杨某经济损失三万元,钟某某取得了杨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驾车追逐、拦截被害人,并将被害人的车毁坏,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钟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 芳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