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02月26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芹,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014年6月9日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收到(2014)州民一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2014年7月8日,而原告二次起诉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不满六个月;且原告二次起诉时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