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夏其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其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其某(自报名),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泰和县马市镇公路街***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其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夏其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街124号经营一间无牌的成人用品店。夏其某私自从广州市成人用品批发市场购买了一些未经国家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药品以及一些没有批文的国产药品,放在其店里面进行销售牟利。2014年10月14日,夏其某被民警抓获,执法人员从现场起获15个品种的药品。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上述药品均为假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其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物品清单查明,执法人员从案发现场起获力加力7盒、持久战神5瓶、仙翁养生丹7瓶、蚁力神4盒、男人天下7盒、金装伟哥1盒、金牌伟哥8盒、壹粒OK虫草片5盒、999yes油1瓶、壹粒神1盒、万艾可11盒、特效伟哥12盒、韩国伟哥6盒、阴茎增大片7盒、每粒坚10盒。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其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其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力加力7盒、持久战神5瓶、仙翁养生丹7瓶、蚁力神4盒、男人天下7盒、金装伟哥1盒、金牌伟哥8盒、壹粒OK虫草片5盒、999yes油1瓶、壹粒神1盒、万艾可11盒、特效伟哥12盒、韩国伟哥6盒、阴茎增大片7盒、每粒坚10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