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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某、周某申请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642号执行申请人黄某,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执行申请人周某,女,1944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1976年2月6日生,彝族。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642号黄某、周某申请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5581.60元(含申请执行费16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第四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