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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樊小保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2006年因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因吸毒被临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4年7月22日因吸毒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4月21日涉嫌盗窃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5日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临县看守所。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诉,郝旭艳担任记录,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来到白文镇郝家坡村刘某某家要郝某某的欠款,去了之后刘某某家的门不锁,家里没人,被告人樊某某趁刘某某家无人之际,将刘某某家压在床底下的3200元现金盗走。侦查中被告人樊某某将3200元现金退还给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郝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盗现场照片,退赃记录,领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查证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7)临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因吸毒曾被强制戒毒,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次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再从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辛乃平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樊连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