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锦瑞诉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锦瑞,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全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孙锦瑞,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被告:常全宇,男,6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锦瑞诉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锦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锦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