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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廖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4年8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日午后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车进入新都区新都镇翠微路香洲半岛小区,将车停靠后,见2栋2单元的单元门未关,便进入到底楼右边2号敲开住户蒋某某房门,以找人为名进入房间,房主言明情况拒绝其进入,廖某仍不服气,用脚踢坏防盗门,强行进入房间查看各寝室翻抄物品,小区保安得悉后,经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将被告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房产证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情况,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 华人民陪审员  冯正英人民陪审员  马春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敬维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