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薛淑荣与吴冬梅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荣,吴冬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薛淑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志昌(原告丈夫),男,汉族。被告:吴冬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淑荣诉被告吴冬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淑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淑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薛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薛淑荣承担。审判员 鲁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