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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薛淑荣与吴冬梅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荣,吴冬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薛淑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志昌(原告丈夫),男,汉族。被告:吴冬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淑荣诉被告吴冬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淑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淑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薛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薛淑荣承担。审判员  鲁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