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冯元太与李国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元太,李国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冯元太,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被告李国秋,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元太诉被告李国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元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