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冯元太与李国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元太,李国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冯元太,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被告李国秋,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元太诉被告李国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元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