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邱学智与雷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学智,雷志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86号之一原告邱学智,男,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610。被告雷志宇,男,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学智诉被告雷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学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志宇在珠海市航展有限公司的工资、奖金收入140,000元,并已提供自己名下粤C×××××号小型越野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学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雷志宇在珠海市航展有限公司的工资、奖金收入140,000元;冻结期间,被告雷志宇每月可支取工资2,000元;二、查封原告邱学智的粤C×××××号小型越野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彩霞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