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叶晓亮与余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367号原告叶晓亮。被告余元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晓亮与被告余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如逾期不交,本院将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未按期补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晓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