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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三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杜家磊与杨德彦、随子玲、杨万秋、孙显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家磊,杨德彦,随子玲,杨万秋,孙显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51号原告杜家磊,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李瑞涛,男,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彦,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清河县。被告随子玲,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杨万秋,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孙显恒,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磊诉被告杨德彦、随子玲、杨万秋、孙显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德彦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200600**;土地证号:20055**号);被告随子玲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私房城区字第201312**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05第5**号);被告杨万秋开办的清河县新锐绒毛厂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11004**;土地证号:20055**);被告杨万秋名下清河县鑫亚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被告孙显恒名下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集用20042**号)。本院认为,原告杜家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德彦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200600**;土地证号:20055**号);被告随子玲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私房城区字第201312**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05第5**号);被告杨万秋开办的清河县新锐绒毛厂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11004**;土地证号:20055**);被告杨万秋名下清河县鑫亚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被告孙显恒名下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集用2004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邱 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