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仪法执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阳天琼与林登亮、邓碧英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天琼,林登亮,邓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仪法执字第238-4号申请人:阳天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商贸街43号。被执行人:林登亮,男,汉族,生于1948年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邓碧英,女,汉族,生于1950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仪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登亮、邓碧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登亮、邓碧英在2010年7月11日前向阳天琼赔偿65759元,但被执行人林登亮、邓碧英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登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06***810账户存款20000元,划拨后继续对该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