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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6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方周、焦玉侠等与齐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周,焦玉侠,方雨彤,齐志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6657号原告方周。委托代理人高玉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罗洁,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玉侠。委托代理人高玉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罗洁,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雨彤。法定代理人方周。委托代理人高玉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罗洁,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志远,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方周、焦玉侠、方雨彤与被告齐志远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和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周、焦玉侠、方雨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兆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