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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雷耀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耀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23号罪犯雷耀满。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56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耀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罪犯雷耀满于2011年6月、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雷耀满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雷耀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雷耀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97分。罪犯雷耀满户籍所在地的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龙安村民委员会、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良江镇司法所、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人民政府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雷耀满的身份与广西来宾市公安局良江派出所登记的雷耀满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雷耀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耀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