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玉娟与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娟,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96-1号原告:沈玉娟。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文被告: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滨被告: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法定代表人:肖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娟与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娟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曲县新胜民用煤销售煤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