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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邢祥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一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外号“妥儿”,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晚,被告人邢某某在其位于九江市小校场6号204室的住所容留吸毒人员万某某和一名外号叫“野猪”的男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9月20日左右的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又在其住所容留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0月2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邢某某又在其住所容留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邢某某又在其住所容留万某某和一名外号叫“牛儿”的男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0月14日早上,被告人邢某某还在其住所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万某某、罗某的陈述材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邢某某无异议,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5次。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美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 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