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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狮白马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剑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白马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柯剑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3597号原告石狮白马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田启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文合,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松鹏,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剑云,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盛,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白马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剑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白马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狮白马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白马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6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83元,由原告石狮白马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景艳人民陪审员  柳丽娜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英材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