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战银与广州市晟鑫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银,广州市晟鑫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战银,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孙发林、邢雅茵。被告:广州市晟鑫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韩茂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银诉被告广州市晟鑫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1580元,由原告王战银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