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时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时某,被告:魏某(曾用名魏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