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肖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为节约诉讼资源和时间,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子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